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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02民初139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陈印海与石家庄市长安区索菲映画摄影工作室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印海,石家庄市长安区索菲映画摄影工作室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02民初1392号原告陈印海,男,1961年3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裕华区。被告石家庄市长安区索菲映画摄影工作室,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建设北大街14号燕华大厦1207室。负责人武志飞,该工作室经理。本院于2016年3月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陈印海诉被告石家庄市长安区索菲映画摄影工作室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印海于2016年4月14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印海撤回对被告石家庄市长安区索菲映画摄影工作室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印海负担。审判员  刘玉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尹志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