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305民初154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陈真真与林燕霞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真真,林燕霞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305民初1544号原告陈真真,女,1994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被告林燕霞,女,1984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真真诉与被告林燕霞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真真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真真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真真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陈真真承担。审判员 许代群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林淑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