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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305民初154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陈真真与林燕霞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真真,林燕霞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305民初1544号原告陈真真,女,1994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被告林燕霞,女,1984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真真诉与被告林燕霞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真真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真真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真真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陈真真承担。审判员  许代群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林淑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