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5民初0437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雷超与重庆跃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5民初04374号原告雷超,男,1994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荣昌县。委托代理人张才君,重庆志和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跃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弹子石腾龙大道27号国际社区A栋12楼,组织机构代码58687328-9。法定代表人王毅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程从建,重庆思涌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雷超诉被告重庆跃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时,被告重庆跃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本案的侵权行为地为重庆市渝北区回兴人力资源产业区工地,且被告公司的实际住所地为重庆市南岸区弹子石腾龙大道27号国际社区A栋12楼,为便于查清案件的事实,请求将本案移送至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系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重庆跃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实际住所地已于2014年12月1日变更至重庆市南岸区,并提交房屋租赁合同、房产证复印件、重庆电信客户关系管理系统截图予以证明,本院予以采信。另本案的侵权行为地为重庆市渝北区,原告雷超也当庭表示同意将本案移送至侵权行为地即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审理。被告重庆跃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陈伟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喻沿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