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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25执31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王亚重与西安市户县群兴机械厂劳动报酬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亚重,西安市户县群兴机械厂,陈航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25执313号申请执行人王亚重,女,1959年12月24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西安市户县群兴机械厂,住所地户县草堂镇宋西村。法定代表人陈航飞,系该厂厂长。被执行人陈航彬,男,1978年5月28日生,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的(2015)户民初字第0329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案件款8000元,并承担诉讼费25元,执行费50元。执行中,被执行人已付案件款3000元,下欠案件款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于2016年6月30日前付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陕0125执313号案件的执行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执行,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弋行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