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322刑初7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周某某、钟毅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富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顺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钟毅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富顺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川0322刑初75号公诉机关富顺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某某(小名周四),男,1964年12月16日出生于四川省自贡市,汉族,半文盲,无业,住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因犯盗窃罪分别于2002年1月、2009年8月被自流井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0年4月1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12月16日被富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6年1月15日被富顺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富顺县看守所。被告人钟毅(小名钟五),男,1972年7月2日出生于四川省自贡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因犯盗窃罪分别于2009年8月、2014年11月被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有期徒刑六个月,2015年2月2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1月15日被富顺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富顺县看守所。富顺县人民检察院以富检公诉刑诉(2016)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某、钟毅犯盗窃罪,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富顺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许真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某、钟毅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底至2015年12月15日期间,被告人周某某、钟毅,采取一人吸引被害人的注意,另一人实施盗窃相互配合的方式,先后在富顺县城实施五次盗窃:一、2015年6月底的一天,在富顺县城吉祥路某餐饮店内,被告人周某某吸引服务人员的注意力,被告人钟毅盗窃被害人穆某某的苹果5S手机一部。后二被告人将该手机典当在自贡市自流井区自由路“7号寄卖行”,获赃款800元。二、2015年9月份的一天,在富顺县小转盘公交站台后面的某餐饮店内,被告人钟毅负责吸引服务人员的注意力,被告人周某某盗窃被害人邓某某的白色酷派手机一部,后被钟毅扔掉。三、2015年10月11日,在富顺县富州大道某酒店楼下的“格力中央空调”店内由被告人钟毅与服务人员交谈,被告人周某某盗窃被害人彭某某的白色步步高手机一部,后二被告人将该手机典当在自贡市自流井区“7号寄卖行”,获赃款350元。四、2015年10月25日,在富顺县大转盘某通讯营业厅内,被告人钟毅与服务人员交谈,被告人周某某盗窃被害人冯某某的金色苹果6S手机一部,后二被告人将该手机典当在自贡市汇东新区“鑫鑫寄卖行”,获赃款2400元。五、2015年12月15日,在富顺县小转盘某内衣店内,被告人钟毅与服务人员交谈,以分散其注意力,周某某盗窃被害人周某某的白色OPPO手机一部,后二被告人将该手机典当在自贡市汇东新区“鑫鑫寄卖行”,获赃款800元。经富顺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二人所盗手机价格为:11371.00元,其中0PPO手机2155元,酷派手机321元,苹果6S手机5288元,步步高手机1313元,苹果5S手机2294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公安机关的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二被告人户籍信息、二被告人的前科材料,被害人彭某某、冯某某、邓某某、穆某某、周某某的陈述,证人肖某某、熊某某的证言,勘验、检查、辨认笔录,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钟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对被告人周某某、钟毅应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幅度内判处刑罚。二被告人系共同犯罪,各自按分工相互配合,其地位作用相当,不宜划分主从。被告人周某某有前科,酌情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钟毅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故意犯罪,系累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二被告人系多次盗窃,予以从重处罚;二被告人坦白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周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人民币。(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16日起至2017年4月15日止。限罚金在判决书生效后一月内缴纳。)二、被告人钟毅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人民币。(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15日起至2017年8月14日止。限罚金在判决书生效后一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刘 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马文娟相关法律条文附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