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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24民初3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滁州悦达实业有限公司与洛阳合能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滁州悦达实业有限公司,洛阳合能电气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24民初361号原告:滁州悦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全椒县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黄泽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爱法,安徽衡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洛阳合能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宜阳县产业集聚区轴承产业园。法定代表人:潘茹,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滁州悦达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洛阳合能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发现本案事实较为复杂,当事人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原告原告滁州悦达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洛阳合能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合议庭组成人员为审判员张文全和人民陪审员何宏彬、倪高武。审判员  张文全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霖瑞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