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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聊东少民初字第7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陶某甲与陶某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某甲,陶某乙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聊东少民初字第77号原告陶某甲。法定代理人侯某。被告陶某乙,男,汉族,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陶某甲与被告陶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陶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陶某甲承担。审 判 长  陈以祥审 判 员  刘洪英人民陪审员  郭凤鸣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于乐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