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聊东少民初字第7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陶某甲与陶某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某甲,陶某乙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聊东少民初字第77号原告陶某甲。法定代理人侯某。被告陶某乙,男,汉族,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陶某甲与被告陶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陶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陶某甲承担。审 判 长 陈以祥审 判 员 刘洪英人民陪审员 郭凤鸣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于乐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