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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622民初21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原告惠某某诉被告呼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惠某某,呼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622民初217号原告惠某某,女,1983年3月4日出生,汉族,本科文化。被告呼某某,男,1980年11月5日出生,汉族,本科文化。本院在审理原告惠某某与被告呼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惠某某于2016年4月14日以与被告呼某某私下调解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惠某某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也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惠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惠某某负担。审判员  冯海潮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贤附: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延川县人民法院调查笔录时间:2016年4月14日地点:延川县人民法院民事一庭208室调查人:冯海潮张贤?被调查人惠某某,女,1983年3月4日出生,汉族,本科文化,延川县延川镇居民,现住延川县南关,公民身份号码:6106221983********。?你与被告呼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你是否自愿撤诉:我是自愿撤诉的。?你再有什么向法庭谈的没有:没有了。?核对笔录:无出入。撤诉申请申请人惠某某,女,1983年3月4日出生,汉族,本科文化,延川县延川镇居民,现住延川县南关,公民身份号码:610622198303040941。我诉被告呼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我已与被告呼某某和好决定撤诉,望贵院准许。申请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