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08民初236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许丹丹与李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丹丹,李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08民初2367号原告许丹丹。被告李斌。本院在审理原告许丹丹与被告李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许丹丹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丹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肖 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文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