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07民初90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原告黎凤娟与陈柒、张军借款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黎凤娟,陈柒,张军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川0107民初902号原告黎凤娟,女,1988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簇桥上街**号西部家园*栋*单元612.被告陈柒,女,1986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兆景路139号双楠尚品小区*栋*单元704。被告张军,男,1982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兆景路139号双楠尚品小区*栋*单元704。原告黎凤娟与陈柒、张军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1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闵筱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3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黎凤娟、被告张军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陈柒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黎凤娟诉称,2016年1月7日,二被告在原告处借款5000元,约定2016年1月17日还款。到期后原告再三催促被告拒不还款,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诉至本院,请求判令二被告归还借款5000元。被告张军辩称,当时实际借款金额为4500元,原告收取了利息500元。要求在本金中扣除500元,认可归还原告4000元。被告陈柒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6年1月7日,二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载明二被告向原告借款5000元用于资金周转,借款期限为10天,年利息为12%。如到期未还款,加收本金的12%作为违约金。后原告按约向原告支付借款,被告未按约还款。上述事实,有身份证、借条及当事人陈述记录收集在案,予以佐证。本院认为,根据原告出示的证据,可以认定原、被告之间借贷关系成立,原告向被告支付借款5000元,依约被告应于2016年1月17日归还。现在被告逾期未归还借款,原告主张要求被告归还,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张军辩称原告实际向其支付的借款金额为4500元,且已支付500元利息,但未举证予以证明,且原告不予认可,故对其此项主张,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柒、张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黎凤娟借款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5元,由原被告陈柒、张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闵筱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徐练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