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681执恢1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张树秋与刘昌权、向天兰民间借贷纠纷之一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华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树秋,刘昌权,向天兰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681执恢1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树秋,男,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被执行人刘昌权,男,住四川省华蓥市。被执行人向天兰,女,住四川省华蓥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华蓥民初字第56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22日,依法委托南充金光拍卖有限公司拍卖被执行人刘昌权所有的位于四川省南充市XX区XX路XX号XX幢XX层11XXX号(产权登记证001XXX17号,建筑面积为19.32平方米)门市,2016年4月6日何通修以135200元的价格竞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刘昌权所有的位于四川省南充市XX区XX路XX号XX幢XX层11XXX号(产权登记证001XXX17号,建筑面积为19.32平方米)门市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何通修所有。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买人何通修时起转移。二、买受人何通修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学科审判员 邓 华审判员 朱卫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范海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