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津法民特字第0001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唐道田、张守芬申请宣告公民死亡特殊程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唐道田,张守芬,唐彬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津法民特字第00013号申请人:唐道田,男,汉族,1946年1月20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申请人:张守芬,女,汉族,1967年10月11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被申请人:唐彬,男,汉族,1986年6月2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申请人唐道田、张守芬要求宣告唐彬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查明,唐道田与张守芬结婚后,于1986年6月2日生育儿子唐彬。2006年,唐彬在办好第二代公民身份证外出,从此下落不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4年4月13日发出寻找唐彬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唐彬仍然下落不明,也没有相关利害关系人或知其下落的与本院联系。本院认为,被申请人唐彬下落不明已近10年,申请人唐道田、张守芬系其父母,要求宣告其死亡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被申请人唐彬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樊小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本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