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302民初43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鸡西分行与被告石春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鸡西分行,石春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302民初437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鸡西分行。负责人张天佚,男,行长。委托代理人高杨,男,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鸡西分行职员。被告石春明,男。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鸡西分行与被告石春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偿还了逾期借款为由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鸡西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24.86元,减半收取即1362.43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鸡西分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 刚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赵琳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