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925民初12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刘进武与陕西省地方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岚皋县供电分公司、岚皋县养老保险经办中心福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岚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岚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进武,陕西省地方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岚皋县供电分公司,岚皋县养老保险经办中心
案由
养老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岚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925民初124号原告:刘进武,男,第一被告:陕西省地方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岚皋县供电分公司。住所地:岚皋县城关镇肖家坝永安路电力小区。法定代表人:陈超,系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善刚,系公司办公室主任。第二被告:岚皋县养老保险经办中心。住所地:岚皋县城关镇西三路。法定代表人:陈孝云,系该经办中心主任。委托代理人:许康,陕西岚水律师事务所律师。本案在审理原告刘进武诉被告陕西省地方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岚皋县供电分公司、岚皋县养老保险经办中心福利待遇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4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进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刘进武负担。审 判 长 朱益虎审 判 员 陈敬满人民陪审员 沈荣富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小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