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504民初139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查克艮、宛君等与马鞍山市江发劳动服务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马钢(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南山矿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查克艮,宛君,何保玉,任钢,张诚,曹怀灿,黄云,钟小凤,石继亮,陈佩乐,马鞍山市江发劳动服务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马钢(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南山矿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504民初1390号原告:查克艮,男,1983年1月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原告:宛君,男,1981年8月29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原告:何保玉,男,1980年11月2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原告:任钢,男,1976年3月9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原告:张诚,男,1990年9月1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庐江县。原告:曹怀灿,男,1983年9月1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凤阳县。原告:黄云,男,1976年9月2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原告:钟小凤,男,1978年7月2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原告:石继亮,男,1977年1月1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原告:陈佩乐,男,1975年7月2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唐尚军,安徽华冶(博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鞍山市江发劳动服务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负责人:左登金被告:马钢(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南山矿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法定代表人:朱青山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查克艮、宛君、何保玉、任钢、张诚、曹怀灿、黄云、钟小凤、石继亮、陈佩乐诉被告马鞍山市江发劳动服务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马钢(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南山矿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由于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刘洪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 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