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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5民初432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7-04-20

案件名称

中南博集天卷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北京长江新世纪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等侵害作品发行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南博集天卷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北京长江新世纪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作品发行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05民初43215号原告:中南博集天卷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生态城动漫中路126号动漫大厦B1区二层201-73。法定代表人:丁双平,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雅琳。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芊。被告:北京长江新世纪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京顺路5号颐德家园一期A座1905室(住宅)。法定代表人:周百义,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艳萍。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茜,北京市北斗鼎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C座2层222室。法定代表人:刘强东,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曼青。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南博集天卷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长江新世纪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作品发行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南博集天卷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22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南博集天卷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南博集天卷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中南博集天卷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裘 晖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品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