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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04民初48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于建军与谢术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建军,谢术松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04民初483号之一原告于建军,居民。被告谢术松,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于建军诉被告谢术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建军以将求偿权转让给保险公司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于建军自愿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建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25元,财产保全费920元,以上共计1945元,由原告于建军负担。审判员  殷玉岭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