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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茂高法执恢字第9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赖焕辉与彭梓钊、邓梅委托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赖焕辉,彭梓钊,邓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高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茂高法执恢字第90-1号申请执行人:赖焕辉,男,汉族,高州市人,住高州市。被执行人:彭梓钊,男,汉族,住高州市。被执行人:邓梅,女,汉族,住高州市。申请执行人赖焕辉与被执行人彭梓钊、邓梅委托合同纠纷一案,高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高法民初字第95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3年6月28日对该案立案执行,同年12月18日作出执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2014年1月3日,又对该案恢复执行,2015年8月19日对该案裁定终结本次执行。同年10月19日该案恢复执行。本案在恢复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彭梓钊、邓梅以其儿子彭晨洋名义购买的位于高州市高凉中路顺景花园5栋2302号房进行公开评估,现因该房屋暂时无法变现,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该案在恢复执行中,现因被执行人的房屋暂时无法变现,申请执行人申请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当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茂高法执恢字第90-1号执行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文元审判员 : 黄 颖审判员 :杨铭锋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 李 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