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4民初236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6-14
案件名称
王某甲、孙某甲与孙某乙、王某乙等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孙某甲,孙某乙,王某乙,孙某丙,王某丙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4民初2368号原告王某甲,男,汉族,1945年3月29日生,户籍地上海市嘉定区,住上海市嘉定区。原告孙某甲,女,汉族,1950年6月12日生,户籍地上海市嘉定区,住上海市嘉定区。两原告委托代理人谷玉章,上海建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某乙,男,汉族,1969年3月15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嘉定区,住上海市嘉定区。被告王某乙,女,汉族,1967年2月22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嘉定区,住上海市嘉定区。被告孙某丙,女,汉族,1992年4月6日生,户籍地上海市嘉定区。上述三被告委托代理人刘杰、李影,上海福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丙,女,汉族,1971年7月21日生,户籍地上海市嘉定区。本院受理原告王某甲、孙某甲与被告孙某乙、王某乙、王某丙、孙某丙分家析产纠纷一案后,经查,原告要求析产的坐落于上海市嘉定区外冈镇泉泾村宣高425号房屋已被动迁,该房屋动迁后,原、被告获得了置换4套房屋的权利。目前,坐落于嘉定区外冈镇中泉路XXX弄XXX号XXX室、嘉定区外冈镇中泉路XXX弄XXX号XXX室、嘉定区外冈镇中泉路XXX弄XXX号XXX室动迁安置房屋已交付被告,但另外一套在建,尚未交付。本院认为,原告要求分割坐落于嘉定区外冈镇泉泾村宣高425号房屋,该房已动迁,而安置房屋的物权归属和内容尚不明确,故法院不宜进行确权、析产分割。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某甲、孙某甲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 洁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卢华艳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三)驳回起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