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民终342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上诉人王某某与被上诉人陈某某因离婚纠纷一案 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民终342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某,男,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某某,女,汉族。委托代理人:王威,新民市大地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王某某与被上诉人陈某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新民市人民法院(2016)辽0181民初3号民事判决,于2016年3月2日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李海燕担任审判长,审判员赵楠楠(主审)、张忠星参加的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某某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王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某某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王某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海燕审判员 赵楠楠审判员 张忠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侯书颖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