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81民初30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张某甲与赵某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1民初3015号原告张某甲,汉族,住胶州市。法定代理人张某乙,男,住胶州市。被告赵某某,汉族,住胶州市。案由:离婚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甲与被告赵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张某甲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臧辉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许崇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