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02民初27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周伟康与季美芬、黄岳钦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伟康,季美芬,黄岳钦,黄金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302民初2701号原告:周伟康。委托代理人:徐沪婵,浙江蓝汇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季美芬。被告:黄岳钦。被告:黄金建。原告周伟康与被告季美芬、黄岳钦、黄金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3月1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被告季美芬、黄岳钦向原告立即共同偿还借款本金2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1年6月9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暂算至起诉之日为21400元);判令被告黄金建对上述两被告的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本院受理本案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叶璋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4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1年6月9日,被告季美芬向原告周伟康借款20000元,并签下借条,由被告季美芬本人签字确认,被告黄金建为其担保。此后,原告多次催讨借款无果,遂诉至本院。本院另查明,被告季美芬、黄岳钦于2012年的6月21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被告黄岳钦在申请补办结婚登记声明书上的表明其与被告季美芬在1985年11月28日起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季美芬、黄岳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周伟康偿付借款本金2万元并赔偿利息损失(自2016年3月10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二、被告黄金建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驳回原告周伟康其他的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36元,减半收取418元,由原告周伟康负担218元,被告季美芬、黄岳钦、黄金建负担2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书生效后,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如不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应当在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履行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代理审判员 叶璋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