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07民初116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麦肖芳与黄润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麦肖芳,黄润琴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607民初1169号原告麦肖芳,女,汉族,1972年5月15日出生,住佛山市三水区。被告黄润琴,女,汉族,1971年6月17日出生,住佛山市三水区。原告麦肖芳诉被告黄润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03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黄凤腾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4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开庭时,原告麦肖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润琴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11月,原告与被告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被告将位于三水区西南街道新华路25号A区夹层38号单车房转让给原告,价格贰万元,原告一次性付款,但被告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办理过户手续,以各种理由来逃避时间长达一年多,现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利益,向三水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一、被告履行卖房合同,协助原告于判决生效后30天内办理位于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新华路25号A区夹层38号单车房过户手续;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黄润琴没有答辩,也没有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12日,原告麦肖芳与被告黄润琴签订《车房转让协议》,双方约定由被告黄润琴将其所有的位于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新华路25号A区夹层38号单车房转让给原告麦肖芳,转让价为2万元,建设面积为6.04平方米,于2014年12月底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原告于当日向被告支付房款2万元。此后,被告黄润琴未依约定协助原告办理过户手续,为此,原告麦肖芳诉至本院。本院认为,原告麦肖芳与被告黄润琴签订的《车房转让协议》合法有效,被告黄润琴在收到原告麦肖芳支付的房款后,未按约定协助原告办理过户手续,属于违约行为,应负相应违约责任。原告要求被告协助房屋过户手续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黄润琴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协助原告麦肖芳办理位于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新华路25号A区夹层38号单车房的产权过户手续。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即50元,由被告黄润琴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黄凤腾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敏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