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722民初31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曹某某与蔡某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单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某,蔡某某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1722民初318号原告曹某某(系家泰集成吊顶业主)被告蔡某某原告曹某某与被告蔡某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曹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蔡某某外出,下落不明,经本院向其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逾期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曹某某诉称:2013年夏天被告蔡某某承包装修工程,原告为被告的工程进行了室内装修,工程完工后,经结算被告欠原告工程款1.33万元未付清。2014年1月9日经原告催要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条一份,期间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此款未还。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蔡某某偿还工程款1.33万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蔡某某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曹某某经营着字号为家泰集成吊顶的装饰门市一个,2013年夏天原告曹某某在被告蔡某某承包装修工程中,为被告的工程进行了室内装修,工程完工后,经结算被告欠原告工程款1.33万元未付清。经原告催要后2014年1月9日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条一份,之后原告又多次向被告催要此款未还。2016年1月8日原告诉讼来院,要求被告蔡某某偿还工程款1.33万元。庭审中,原告围绕着自己的主张,当庭提供了被告蔡某某出具欠条,证人张某某和郭某某到庭作证,证明被告蔡某某欠原告工程款的属实。原告提供的欠条与证人的证言相互印证。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欠条、证人证言、庭审笔录等证据材料在卷,且已经开庭质证及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原告曹某某诉称被告蔡某某欠工程款1.33万元,当庭提供了被告蔡某某出具的欠条,原告提供的欠条与证人张某某和郭某某的证言能够相互印证,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条,能证明本案的事实,其证据效力予以认定。原、被告之间装饰装修合同关系合法有效,二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依法应予保护。故原告曹某某要求被告蔡某某偿还其所欠原告工程款1.33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蔡某某经本院公告送达有关法律文书逾期后未到庭参加诉讼,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蔡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曹某某欠款1.33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3元,由被告蔡某某负担(原告已垫付,待被告履行判决确定义务时,一并结算支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德运人民陪审员 申圣文人民陪审员 孙玉栋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