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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12民初48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郭玲娟与孙文义、关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玲娟,孙文义,关杰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12民初485号原告郭玲娟,女,汉族,无职业,住沈阳市东陵区。委托代理人杨力,男,汉族,无职业,住沈阳市沈河区。被告孙文义,男,汉族,住沈阳市沈河区。被告关杰,男,满族,住沈阳市大东区。原告郭玲娟与被告孙文义、关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郭玲娟以双方已经自行和解为由,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玲娟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郭玲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3.00元,减半收取46.50元,由原告郭玲娟承担。审 判 长  刘 勇审 判 员  许广军人民陪审员  朱东亮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余姝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