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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民终41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杭州惠耳听力技术设备有限公司与余姚市易生医疗器械店商业诋毁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杭州惠耳听力技术设备有限公司,余姚市易生医疗器械店

案由

商业诋毁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民终41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杭州惠耳听力技术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东新路***号蔚蓝国际大厦*号楼**层。法定代表人:李龙喜,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蔡金龙,浙江泰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余姚市易生医疗器械店。经营场所:浙江省余姚市巍星路**号。代表人:祝欣欣,该店投资人。委托代理人:史军,浙江鑫浩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杭州惠耳听力技术设备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余姚市易生医疗器械店商业诋毁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2015)甬余知初字第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杭州惠耳听力技术设备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杭州惠耳听力技术设备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上诉人杭州惠耳听力技术设备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毛明强代理审判员  祝 芳代理审判员  马 宁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郑 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