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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402民初24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原告黄恒伦诉被告安顺市西秀区博吉板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顺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恒伦,安顺市西秀区博吉板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黔0402民初240号原告黄恒伦,男,1972年2月23日生,汉族,云南省昆明市人,个体户,住四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筇公路98号中晟溪城小区*期**栋*单元***室,。委托代理人谢国伦,贵州锐荣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安顺市西秀区博吉板业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安顺市西秀区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陈中武。原告黄恒伦诉被告安顺市西秀区博吉板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本院审判员徐侨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恒伦之委托代理人谢国伦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安顺市西秀区博吉板业有限责任公司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按时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之间一直有树脂买卖生意往来,经结算,2013年11月27日,被告公司在该公司三楼财务室向原告出具欠有59400元款的《欠条》,该公司股东之一黄永柏在该《欠条》上写���于2014年元月20日左右还款的承诺。但至今被告迟迟不支付该款,故诉请判决被告支付原告欠款59400元。被告未进行答辩,亦未出庭对原告所举证据进行质证。经审理查明:被告是从事室内装饰板材生产、销售的有限责任公司,2013年11月27日,被告盖有财务专用公章向原告出具内容为:“欠条今欠到黄恒伦树脂尾款合计59400(伍万玖仟肆佰元整)。2013.11.27赵庆华同意此款于2014年元月20号左右付款永柏2013年11月27日”的《欠条》,现原告提供该《欠条》,提出如前诉请。上述事实,有原告的当庭陈述;原告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欠条》、被告企业工商注册公示信息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采信。本院认为:当事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被告是具有室内装饰板材生产、销售(国家另有专项规定的除外),其盖上财务专用公章向原告出具因购树脂欠原告尾款小写59400元的《欠条》,该公司股东承诺于2014年1月20日支付货款,足以说明,原、被告之间因买卖树脂已作结算,被告应当于2014年1月20日向原告履行支付货款。现原告以逾期未支付货款,主张被告支付,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未做任何答辩,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视其自动放弃权利,不影响本案的审理。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的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安顺市西秀区博吉板业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黄恒伦支付货款人民币59400元。如果被告安顺市西秀区博吉板业有限责任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286元,减半收取人民币643元,由被告安顺市西秀区博吉板业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该费用原告已预交,被告在向原告支付砖款时直接向原告支付,原告不再向本院退取)。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提起上诉,则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原告黄恒伦可在履行期届满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审判员 徐  侨  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邹启洪(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