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02民初0132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金华市友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梁彩微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华市友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梁彩微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02民初01327号原告:金华市友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桃花路518号中港浅水湾10幢1楼。法定代表人:尤柏友,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孔祥梅,公司员工。被告:梁彩微。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华市友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梁彩微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华市友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金华市友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已预交)。代理审判员 黄小奕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吴昱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