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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821执恢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赵建军与被执行人李海燕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冻结裁定书

法院

泾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建军,李海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甘肃省泾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821执恢15号申请人赵建军,男,汉族,生于1965年6月15日。被执行人李海燕,女,汉族,生于1984年9月7日。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甘肃省泾川县人民法院(2014)泾民初字第20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5月15日向被执行人李海燕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照判决书内容归还申请人赵建军借款本金20000元,支付利息747.2元、违约金500元,合计21247.2元,承担案件受理费300元、执行费219元。但被执行李海燕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海燕在泾川县农商银行营业部存款1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立新审判员  王新林审判员  王自科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邓亮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