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821执恢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赵建军与被执行人李海燕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冻结裁定书
法院
泾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建军,李海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甘肃省泾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821执恢15号申请人赵建军,男,汉族,生于1965年6月15日。被执行人李海燕,女,汉族,生于1984年9月7日。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甘肃省泾川县人民法院(2014)泾民初字第20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5月15日向被执行人李海燕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照判决书内容归还申请人赵建军借款本金20000元,支付利息747.2元、违约金500元,合计21247.2元,承担案件受理费300元、执行费219元。但被执行李海燕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海燕在泾川县农商银行营业部存款1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立新审判员 王新林审判员 王自科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邓亮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