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8601民初9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与李素丰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李素丰
案由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8601民初99号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黄姑山路9号1-3楼。负责人曹阳,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玮(特别授权),浙江民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素丰。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与被告李素丰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92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潘晓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