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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执字第16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罗支行与宁夏梓源工贸有限公司、宁夏金来煤炭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罗支行,宁夏梓源工贸有限公司,宁夏金来煤炭有限公司,何玉平,何国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1641号申请执行人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罗支行。住所地:平罗县城人民东路北侧光辉城市花园1综合楼。法定代表人张明礼,系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罗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姜有育,宁夏宁正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张宁,男,1978年8月1日出生,回族,系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罗支行风险经理,住宁夏银川市兴庆区海宝西区31-2-301室。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宁夏梓源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大武口区游艺西街(市体育场17号)。法定代表人何玉平,系宁夏梓源工贸有限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宁夏金来煤炭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嘴山市大武口区西大滩火车站平西路北侧。法定代表人何国清,系宁夏金来煤炭有限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何玉平,男,1966年9月10日出生,汉族,系宁夏梓源工贸有限公司总经理,住大武口区福祥花园22-2号。被执行人何国清,1964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系宁夏金来煤炭有限公司总经理,住银川市兴庆区凤凰北街兴洲财富缘1-1-901室。申请执行人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罗支行与被执行人宁夏梓源工贸有限公司、宁夏金来煤炭有限公司、何玉平、何国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9月1日作出的(2015)平民商初字第8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10月21日立案执行。依据(2015)平民商初字第80号民事判决书已确定的内容,被执行人应交执行款2065721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未执行标的2065721元,执行费23057元被执行人也未交纳。通过司法查控措施,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无房产、无车辆。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现裁定如下:终结(2015)平民商初字第80号民事判决书的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将重新立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吴建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马 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