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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04民初87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7-03-16

案件名称

张晓光与吉林省欧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晓光,吉林省欧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04民初878号原告:张晓光,男,住长春市。被告:吉林省欧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长春市朝阳区开运街与宽平大路交汇处。代表人:冯浩,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晓光诉被告吉林省欧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晓光申请撤回对被告吉林省欧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晓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收取25.00元由原告张晓光负担。审 判 长  孙彦辉陪 审 员  张尽美人民陪审员  魏 睿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吴佳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