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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83民初95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高玉伍与冯新录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玉伍,冯新录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83民初956号原告高玉伍,男,1969年5月13日,汉族。被告冯新录,男,1968年9月2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高玉伍诉被告冯新录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高玉伍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高玉伍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高玉伍负担。审判员  李桂玲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一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