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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922执5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王思齐与陈晓朋、张国星、汪伦涛机动车交通责任事故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思齐,陈晓朋、张国星、汪伦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石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922执57-1号申请执行人王思齐。被执行人陈晓朋、张国星、汪伦涛。申请执行人王思齐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石民初字第0055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按生效的法律文书给付赔偿款(由被执行人陈晓朋赔偿9000元;由张国星、汪伦涛赔偿21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扣留了被执行人陈晓朋的工资收入。被执行人张国星、汪伦涛与申请人自愿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汪伦涛于2016年农历三月底前给付王思齐赔偿款10000元;张国星于2016年5月20日给付王思齐赔偿款11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石泉县人民法院(2016)陕0922执57号案件的执行。如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焦 军执行员 王小兵执行员 刘 敦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钟家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