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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8刑更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蔡家勋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监外执行一案

法院

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密云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暂 予 监 外 执 行 决 定 书(2016)京0118刑更1号罪犯蔡,男,1938年8月11日;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1年10月20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运输毒品罪,于同年11月17日被逮捕,因病同年11月21日被北京市密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2年2月13日本院作出了(2012)密刑初字第43号刑事判决,以运输毒品罪判处罪犯蔡有期徒刑七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在移送执行过程中,因罪犯蔡患病,北京市密云区看守所出具了暂缓收押建议书。本院审查后,于2012年4月17日决定对罪犯蔡暂予监外执行。2013年4月17日、2014年4月17日、2015年4月17日,本院先后根据北京市密云区司法局建议,分别决定对罪犯蔡暂予监外执行一年。2016年1月27日,北京市密云区司法局向本院移送了暂予监外执行期满审核表、暂予监外执行期满意见书、蔡社区矫正综合表现材料、北京市密云区医院出具的罪犯(社区服刑人员)病情诊断书等材料,建议对罪犯蔡继续暂予监外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2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振华出庭履行监督职责,罪犯蔡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查,罪犯蔡在前次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对自己所犯罪行认罪伏法,认真遵守有关监外执行监督管理的规定和北京市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且现患有高血压3级(极高危级)等疾病,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卫生计生委联合发布的《暂予监外执行规定》及附件《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三条第四项的规定,不宜收监执行。上述事实有暂予监外执行期满审核表、暂予监外执行期满意见书、蔡社区矫正综合表现材料、北京市密云区医院出具的罪犯(社区服刑人员)病情诊断书等在案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罪犯蔡继续暂予监外执行。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