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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3民初654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6549北京宝盾门业技术有限公司与中建三局装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宝盾门业技术有限公司,中建三局装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3民初6549号原告北京宝盾门业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同济北路10号。法定代表人纽斯·胡贝尔(NielsJacobHuber)。被告中建三局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罗芳路口中饰大厦。法定代表人陈鹏。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_准许原告撤回起诉。审判员  梁万邦书记员  王 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