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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881民初99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09

案件名称

宁国市国土资源局与安徽吉荣竹木业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881民初995号原告:宁国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安徽省宁国市。法定代表人:江泽洪,该局局长。被告:安徽吉荣竹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宁国。法定代表人:袁晨春,职务不明。第三人:宁国市港口生态园区管委会,住所地安徽省宁国。法定代表人:不明。本院在审理原告宁国市国土资源局与被告安徽吉荣竹木业有限公司、第三人宁国市港口生态园区管委会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规定的期限缴纳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宁国市国土资源局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汪克玲人民陪审员  刘桂兰人民陪审员  沈宣宁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晓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