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281民初247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11-26
案件名称
江阴华新塑胶有限公司与胡玉兰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阴华新塑胶有限公司,胡玉兰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2010年)》: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二条第一款;《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281民初2479号原告江阴华新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周庄镇门楼下村。法定代表人毛新华,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高季平,江苏高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玉兰。委托代理人赵宏超,上海敏诚善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江阴华新塑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新公司)诉被告胡玉兰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峥莉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3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华新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高季平、被告胡玉兰及其委托代理人赵宏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相关情况双方有争议事项为第七、八、九项,其他事项双方无争议。一、办理社会保险的时间和险种:未办理。二、发生工伤时间:2014年9月30日,在下班途中因交通事故受伤;工伤认定情况:2015年1月26日认定为工伤。三、伤残等级鉴定时间:2015年11月9日;鉴定结果:伤残七级。四、胡玉兰申请仲裁的时间:2015年11月30日。五、仲裁请求:1、双方自2015年11月30日解除劳动关系;2、要求华新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6500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2000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4500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18000元、护理费18000元(住院护理费6000元、生活护理费12000元)、医疗费102010元、交通费3000元、鉴定费400元。六、仲裁结果:1、华新公司支付胡玉兰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6972元、鉴定费400元、医疗费102010元;2、确认双方于2015年12月13日解除劳动关系。终止工伤保险关系,华新公司支付胡玉兰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2000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45000元。3、对胡玉兰其他请求不予支持。上述款项合计323726元,该款由华新公司在裁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给胡玉兰。七、受伤前的月平均工资:胡玉兰主张2844元/月,华新公司主张2500/月,但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且公司主张的工资标准低于同期江阴市职工平均工资的60%,故本院对华新公司的主张不予采信,依法认定胡玉兰受伤前的月平均工资为2844元。八、停工留薪期工资:17064元(2844元/月×6个月)。九、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6972元(2844元/月×13个月)。十、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2000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45000元、医疗费102010元、住院护理费2280元、鉴定费400元。十一、华新公司的诉讼请求:对裁决认定的胡玉兰的月工资标准2844元/月有异议,应为2500元/月,对仲裁裁决的其他事项及金额均无异议。判决结果对仲裁裁决中双方无异议的事项,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关于华新公司提出的胡玉兰因交通事故受伤、应当先行向交通事故的相对方要求赔偿后再向他公司主张差额部分的意见,本院认为由于劳动关系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同时构成工伤的,劳动者既可以依侵权行为向加害人请求损害赔偿,又可依工伤保险的规定请求保险给付,用人单位先行支付工伤保险赔偿的,可以在第三人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范围内向第三人追偿,故对于华新公司的上述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二条第二款及《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驳回江阴华新塑胶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二、江阴华新塑胶有限公司赔偿胡玉兰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6972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4500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2000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17064元、医疗费102010元、鉴定费400元、住院护理费2280元,上述款项合计323726元。上述款项由江阴华新塑胶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给付胡玉兰。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元,由江阴华新塑胶有限公司负担(江阴华新塑胶有限公司已预交)。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无锡城中支行;账号:11×××05。审判员 张峥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周纯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