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703执字第79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刘姿伶申请执行刘建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姿伶,刘建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703执字第793号申请执行人刘姿伶,女,汉族,生于1972年,住绵阳市涪城区。被执行人刘建国,男,汉族,生于1973年,住绵阳市涪城区。案由:民间借贷纠纷。本院受理刘姿伶申请执行(2015)涪民初字第5355号民事调解书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刘建国的财产予以冻结、划拨、扣留、提取、查封、扣押(详见协助通知书或查封、扣押财产清单)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 激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陆政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