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三民初字368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21
案件名称
王久蓉与赵记秋、雷文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久蓉,赵记秋,雷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三民初字3688号原告:王久蓉,男,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灵兴镇。委托代理人:李光友,三台县北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记秋,男,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灵兴镇。被告:雷文,男,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灵兴镇。委托代理人:邓常超,四川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久蓉与被告赵记秋、雷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久蓉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久蓉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久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王久蓉承担。审 判 长 张明永审 判 员 邓玉明人民陪审员 李应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 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