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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三民初字368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21

案件名称

王久蓉与赵记秋、雷文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久蓉,赵记秋,雷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三民初字3688号原告:王久蓉,男,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灵兴镇。委托代理人:李光友,三台县北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记秋,男,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灵兴镇。被告:雷文,男,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灵兴镇。委托代理人:邓常超,四川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久蓉与被告赵记秋、雷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久蓉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久蓉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久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王久蓉承担。审 判 长  张明永审 判 员  邓玉明人民陪审员  李应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 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