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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榆执字第02456-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郭艳英与麻岩、叶晓萍、李志勋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艳英,麻岩,叶晓萍,李志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榆执字第02456-2号申请执行人郭艳英,女,农民。被执行人麻岩,男,无固定职业。被执行人叶晓萍,男,无固定职业。被执行人李志勋,男,无固定职业。郭艳英申请执行麻岩、叶晓萍、李志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5年6月20日作出的(2015)榆民初字第0240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郭艳英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下列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李志勋在***的账户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李志勋在***的账户***、***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树高审 判 员  纪润梅人民陪审员  纪凤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 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