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11民初65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刘清阶与湖北鼎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清阶,湖北鼎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11民初655号原告:刘清阶,男,1961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黄陂区。委托代理人:陈发栋,湖北谦牧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汪文,湖北谦牧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湖北鼎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徐东路二号SBI创意园二楼。法定代表人:黄承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雷丽,湖北求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受理原告刘清阶诉被告湖北鼎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刘清阶于2015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查封、扣押或冻结被告湖北鼎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670000元银行账户存款或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原告刘清阶已向本院提供了财产担保,担保财产为:担保人熊晓琳所有的位于武汉市武昌区和平大道980号馨都雅园5栋三单元11层××号的房产(武房权证号:昌字第××号)。本院于2015年12月22日作出(2016)鄂0111财保××号民事裁定书,查封、冻结了被告湖北鼎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670000元银行账户存款或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现因本案已调解,原告申请解除上述查封、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零九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告湖北鼎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670000元银行账户存款的冻结。二、解除对担保人熊晓琳所有的位于武汉市武昌区和平大道980号馨都雅园5栋三单元11层××号的房产(武房权证号:昌字第××号)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向 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昀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