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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282刑初22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严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282刑初227号公诉机关宜兴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严某,油漆工。被告人严某因本案于2015年12月1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12月15日被宜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3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宜兴市人民检察院以宜检诉刑诉(2016)2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严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3月18日以简易程序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4月5日变更为普通程序审理,于2016年4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宜兴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严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1日10时许,被告人严某持“C1”型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苏B×××××小型轿车,沿104国道匝道由北向南行驶至宜兴市汤省公路丁蜀镇建新村环岛时,未按交通标志指示让优先通行一方先行,与在环岛内由东向西行驶的刘某乙(男,1960年6月生,宜兴市湖氵父镇人)驾驶的三轮摩托车相撞,致刘某乙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15年11月2日死亡。被告人严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肇事后,被告人严某主动用手机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审理中,被告人严某与被害人刘某乙的亲属达成赔偿协议,约定:刘某乙因交通事故死亡的法定赔偿由被害人家属向法院另行主张;被告人严某另外一次性补偿刘某乙亲属人民币13万元,被害人刘某乙亲属对被告人严某的行为表示谅解。另查明,肇事车辆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限额为10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险,保险期限自2015年7月29日至2016年7月28日。上述事实,被告人严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刘某乙的陈述笔录,证人刘某甲的证言笔录,宜兴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对事故现场所作的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摄影照片,122交通事故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事故车辆检验意见书,事故车辆类型确认意见书,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被害人户籍,机动车保险单,宜兴市公安局对被害人所作的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调解协议、收条、谅解书,本案侦查人员出具的刑事案件侦破经过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严某的行为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严某具有自首、补偿、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等从轻量刑情节,建议对被告人严某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之间判处刑罚。被告人严某对上述量刑建议未有异议。本院认为,被告人严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运输法规,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惩处。肇事后,被告人严某能以电信方式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审理中,被告人严某有悔罪表现并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综合本案的犯罪情节及被告人的悔罪表现,结合社区评估意见,本院认为,被告人严某符合缓刑适用条件,可以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严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王爱芳代理审判员  徐 英人民陪审员  陈法林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黄 芸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