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981民初151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4-21
案件名称
刘庆荣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台支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庆荣,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台支公司
案由
责任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81民初1513号原告:刘庆荣,居民。委托代理人:汪义勇,居民。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台支公司,住所地东台市东台镇望海西路69号。法定代表人:栾立斌,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朱军明,该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庆荣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台支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庆荣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庆荣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庆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4元,减半收取92元,由原告刘庆荣负担。审判员 储鹏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佳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