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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7行初8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夏登信与郓城县人民政府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菏泽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登信,郓城县人民政府,夏登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鲁17行初80号原告夏登信。委托代理人王雪莲。被告郓城县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谷永强,县长。委托代理人司秋华,郓城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唐好国,郓城县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第三人夏登江,系原告长兄。原告夏登信因诉被告郓城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登记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6年3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向原告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及举证通知书,向第三人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参加诉讼通知书及举证通知书。本院审理期间,原告以已与第三人经调解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自愿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原告预缴的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天正审 判 员  李胜力代理审判员  庞 宠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杨继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