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鄄执字第429-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牛俊忠、孙广亮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鄄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牛俊忠,孙广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鄄执字第429-2号申请执行人牛俊忠,男,汉族,高中文化,退休干部,住鄄城县。被执行人孙广亮,男,汉族,初中文化,居民,住鄄城县。申请执行人牛俊忠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孙广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孙广亮在位于鄄城县鄄一路北段路西有二层房产一处(鄄房权证2004字第××号)和鄄城镇民乐胡同房产一处(鄄房权证2004字第××号),现需依法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孙广亮位于鄄城县鄄一路北段路西有二层房产一处(鄄房权证2004字第××号)和鄄城镇民乐胡同房产一处(鄄房权证2004字第××号);二、被执行人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查封期间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的房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海涛审判员 霍学岭审判员 樊 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汤占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