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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306民初9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村支行与山东龙胜不锈钢有限公司、山东邦安建材科技有限公司、鹿桂英、郭涛、苏婷婷、鹿东生、范国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村支行,山东龙胜不锈钢有限公司,山东邦安建材科技有限公司,鹿桂英,郭涛,苏婷婷,鹿东生,范国强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06民初951号原告: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村支行。负责人:郭建新,行长。被告:山东龙胜不锈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鹿桂英。被告:山东邦安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XX海。被告:鹿桂英。被告:郭涛。被告:苏婷婷。被告:鹿东生。被告:范国强。本院在审理原告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村支行与被告山东龙胜不锈钢有限公司、山东邦安建材科技有限公司、鹿桂英、郭涛、苏婷婷、鹿东生、范国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村支行于2016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告山东龙胜不锈钢有限公司、山东邦安建材科技有限公司、鹿桂英、郭涛、苏婷婷、鹿东生、范国强价值1051482.67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村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山东龙胜不锈钢有限公司、山东邦安建材科技有限公司、鹿桂英、郭涛、苏婷婷、鹿东生、范国强在各银行账户内的存款1051482.67元,如无存款或存款不足,即查封或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李继波审判员  高远平审判员  王 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胡晋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