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2901执8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4-18
案件名称
马玉龙与马阿一沙追索抚养费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夏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夏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玉龙,马阿一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甘肃省临夏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2901执88号申请执行人马玉龙。被执行人马阿一沙。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马玉龙与被执行人马阿一沙追索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被执行人在本市中心广场民贸大厦四楼006号店铺打工的线索不实。由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故因依法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院(2015)临市法民初字第61号民事调解书第二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康海龙审判员 高长福审判员 马玉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闵学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