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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04民初117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北京世邦魏理仕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与四川省金得林企业管理顾问股份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世邦魏理仕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四川省金得林企业管理顾问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04民初1177号原告北京世邦魏理仕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负责人WUKONGMANPHILIP。委托代理人姜璟俊,北京德恒(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省金得林企业管理顾问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法定代表人林丽。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世邦魏理仕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与被告四川省金得林企业管理顾问股份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世邦魏理仕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世邦魏理仕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的申请,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世邦魏理仕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北京世邦魏理仕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姜 琦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周燕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