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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002民初154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分行与被告韩金华、高爱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02民初1547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分行,住所地威海市青岛北路9号。负责人高智,行长。委托代理人汤庆华,山东英良泰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韩金华。被告高爱丽。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分行与被告韩金华、高爱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632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晓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瑛 关注微信公众号“”